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站的消息,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不正当竞争,索赔5000万。
官方公告:
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诉称:“微信红包”最具趣味的关键点是“抢”。“抢红包”本身会带来微信群的瞬间活跃并激发传播欲望。正因“微信红包”具备“钱+游戏+社交”的多重功能,故一经推出便在市场蹿红。“微信”软件及“微信红包”功能获得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应依法受到保护。
“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称“红包快手”软件)由A公司开发,通过B公司经营的“豌豆荚”平台提供下载。首先,在运行“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时,用户不需要启动“微信”软件,可以自动抢到微信里的红包,使得“微信红包”的“游戏+社交”功能无法实现,降低用户对“微信”软件的黏性,破坏微信正常的运行环境和运管秩序。其次,“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非法监听微信聊天记录,抓取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红包字样的信息和微信红包中的资金流转情况,严重侵害用户隐私和微信数据安全。最后,被告看中原告“微信”软件超过十亿的用户量和“微信红包”的市场价值,才研发“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已积累了6000多万的用户量。这种傍“微信”品牌,搭“微信红包”便车,截取原告商业资源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及腾讯计算机公司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开发、宣传、运营“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B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下载服务并停止对该软件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二被告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非中缝版面、二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方App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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